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4671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系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尉海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富华,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68元,减半收取计17034元,由**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潘玉寿

审判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李林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