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4671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系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尉海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富华,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68元,减半收取计17034元,由**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潘玉寿
审判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李林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