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杂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元鹤,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尉海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7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陈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