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杂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元鹤,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尉海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7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陈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