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8民初16号
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加查镇白琼村。
法定代表人:索朗洛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朱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诉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于2020年5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撤回对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82元,由原告加查县加查镇白琼砂石厂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娟
审 判 员 沈 文 立
人民陪审员 单巴欧珠
书 记 员 央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