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6786号
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英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晶,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纯,职务不详。
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晓栋
书 记 员
孙 茜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