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庆伟、马一村,系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沈阳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西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春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胜春、王宁,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依据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沈仲字第16035号裁决书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请求,本案依法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单位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案号:(2020)辽01执异1655号],本案中止执行。
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就甲、乙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确认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6,150,000元整(壹仟陆佰壹拾伍万元整)该款项已经包含了工程款、税金、质保金、逾期利息、鉴定费、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甲方已产生或未来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追诉上述确认金额以外的费用。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同意就(2020)辽01执1602号执行案件,共同将本协议提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甲方应同时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冻结等一切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乙方应同时就(2020)辽01执异1655号执行异议案件向法院提交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双方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确认的内容向法院陈述和解的真实内容、配合法院制作相关的执行和解笔录。三、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双方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的当日向法院交付全部执行费用。四、本协议下的款项支付方式:……。五、各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积极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在本协议的履行期间,任何一级法院就(2020)辽01执异1655号执行异议案件下达了有关裁定,也不能影响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的执行,即任何一方不得以此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和解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六、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诉讼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第三人或国家利益的事由。一旦协议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违约。若违反本和解协议相关规定的,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金额的40%违约金。作为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七、……。八、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向本案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九、……”。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桂岩
执行员 田丽杰
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 威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