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异1655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春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胜春、倪若晨,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伟、马一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