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92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吴国珍,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虞姬墩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林。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