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739号
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虞姬墩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林,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蒋林弟,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9号3#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龙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