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739号
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虞姬墩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林,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蒋林弟,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9号3#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龙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