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563号
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蒙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