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584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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