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396号
原告: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绍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名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05元,由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