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道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可道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22272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1。
被告:杭州可道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二楼2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可道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