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497号
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8000043074(1-3)。
法定代表人:方慧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与永福路交接东北角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4248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原35KV变电所南二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578127434。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置业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29元,减半收取6614.5元,由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红
人民陪审员费有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