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87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慧斌。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716222G,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中路266号-127。
负责人:王苡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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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