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795号
申请人:***,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716222G,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中路266号-127。
负责人:王苡竹。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苡竹,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苡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苡竹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苡竹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