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0146号 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号5幢1-7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2500105MA5UPHT19L。 经营者:***,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66691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19元,由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