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2001号
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某临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某临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9789.8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9764.8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