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18509号
原告: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路南侧海胶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77429271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深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6988.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988.5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5月3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093.56元)。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暂合计:135082.08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零捌拾贰元零捌分)。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火卷帘门,用于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项目,总金额为246584.52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先支付50%的定金,材料进场后再支付35%的进度款,安装完毕后付清余款。并约定如不能按时付款,每拖延一天,则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开始生产安装,2022年5月31日,双方办理最终交接,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6988.52元未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30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火卷帘门、帘布、电机、电控箱等材料,用于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防火卷帘报价含制作、运输、安装、五金配件(无机防火卷帘门启动电机、卷轴、帘布、导轨、开关按钮盒、电控箱、包箱)、按钮至电控箱布线、调试、税金;合同总额为246584.52元,合同签订当天先支付50%的定金,材料进场后再支付35%的进度款,安装完毕需方付清余款。并约定需方如不能按合同付款,每拖延一天则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120000元,转账附言为“货款”。原告于2022年4月9日将材料送进案涉项目现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现场对接人员***发送:“丁总,肖工把12万发票及合同给您送过去了,麻烦合同盖章给我一份,发票也签收一下。今天防火卷帘门全部进场了,依合同约定,麻烦安排支付89596元材料进度款,以便安排工人安装”。2022年4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了89596元,转账附言为“货款”。被告付款后,***将转账凭证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收到款项依约进场安装了案涉合同约定的卷帘门。2022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员工***、***在《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防火卷帘现场安装数量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总面积729.54平方米,数量为29樘,同时确认以上防火卷帘已安装完毕并办理交接。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微信发送《防火卷帘请款单》,内容为:“我司承接贵司‘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项目防火卷帘门制安工程,根据合同我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交付使用。防火卷帘门总额246584.52元,贵司已付款209596元,本次请款36988.52元。”并要求被告付款。2023年1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发送:“丁总,下午好,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防火卷帘还有尾款36988.52元,麻烦安排支付”。***未予以回复。原告经催款未果,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遂成讼。
本案庭审中,案外人***持有被告安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到庭,原告亦认可***为案涉项目的对接人,故本院准许其到庭陈述案件事实,但因***持有的被告安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且未提交被告安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为被告安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本院指定***于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被告未到庭,***未按期提交,故本院不确认***作为被告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到庭述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本金没有异议,被告是按照合同履行的,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是因为被告找原告验收和进行调试,但是原告一直没有过来,所以被告就一直压着没有给其支付款项,原告没有验收和调试后,被告就找了其他公司的人员来帮忙验收和调试,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就已经支付了80%货款给原告了。
2024年12月6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24)琼0108民初18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35082.08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1195.41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送货单》《海航豪庭二期C13地块防火卷帘现场安装数量结算单》、银行转账回单、《付款申请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海航豪庭二期C13项目地块供应防火卷帘门材料并安装,安装完毕则被告付清余款。现原告已依约将价值246584.52元的防火卷帘安装完毕并办理交接,被告仅支付209596元货款,至今未付清剩余货款36988.52元(246584.52元-209596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6988.5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项目对接人***述称被告不支付余款系因为原告未进行调试、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安装完毕时即应向原告付清余款,且在原告催促支付余款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所述的内容不予采信。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问题,《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约定,安装完毕被告即应付清余款,被告如不能按合同付款,每拖延一天,则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超出法定上限,故本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为限予以保护。原被双方已于2022年5月31日确认案涉材料已入场安装并办理交接完毕,故本案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欠付的货款本金36988.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88.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6988.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82元、保全费1195.41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2696.23元,由原告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06.44元,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9.79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