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1127民初909号 原告: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创新创业孵化基地8号楼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8DLH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都市未来花园9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52134897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消防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洪线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源消防公司、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洪线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支付货款126083.4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08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4倍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3.依法判令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252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安源消防公司对上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存在生产经营上的供需关系。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为被告安源消防公司的分支机构。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7月29日,原告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宇洪线缆公司向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供应线缆。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原告宇洪线缆公司按合同约定多批次向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供应线缆。2022年6月30日,经双方对账并签署对账单确认:截止2022年6月30日,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欠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26083.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原告认为,因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的拖欠货款行为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公司作为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的主管单位,应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安源消防公司、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安源消防公司、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系安源消防公司的分支机构。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7月29日,原告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宇洪线缆公司向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提供电线等材料,产品价格分别为61710.4元、49188.82元、28270元,三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乙方:宇洪线缆公司……四、结算方式为预付货款50%,货到后30天付清合同全款……六、违约责任:如产品质量及数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的标准,乙方则负责退货、补货及换货的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每逾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5‰,且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货款付清,乙方不承担因停货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七、其它事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2022年6月30日,原告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对货款进行了结算,确定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应付货款为126083.48元,双方在供货清单予以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供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宇洪线缆公司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宇洪线缆公司已依约向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提供线缆等材料,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亦应依双方结算的供货清单履行其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支付126083.4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支付,原告与被告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中均对律师诉讼相关费用的承担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了25200元律师费并提供了相关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安源消防江西分公司系安源消防公司的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安源消防公司承担,故对宇洪线缆要求安源消防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083.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608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限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宇洪线缆有限公司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200元; 三、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