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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924号 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06号四、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367947XK。 负责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齐盛大厦2号楼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E3P6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飞,***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联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联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司偿还银联山东分公司垫款378874.18元;2.请求判令***司支付银联山东分公司自2022年2月17日起以垫款余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证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银联山东分公司与***司于2021年3月份签订《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约定银联山东分公司为***司提供支付服务。《支付协议》7.7约定,***公司发生退货交易,银联山东分公司可以从***司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司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司应补足差额至银联山东分公司指定账户,经银联山东分公司通知补足差额的,***司应自通知之日(含)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对银联山东分公司为***司支付的垫款,银联山东分公司有***宏公司追索。在2022年1月28日至1月30日期间,***司因发生退货导致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截止2022年2月16日***司未补足差额378874.18元。经银联山东分公司多次催促***司补足差额,***司并未补足。根据《支付协议》7.7约定,对于造成的银联山东分公司垫款,银联山东分公司有***宏公司追索。银联山东分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司庭后辩称,银联山东分公司提交现有证据,除双方签订协议外,均系银联山东分公司单方制作且为打印件,不符合证据提交规则,***司不认可,其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为***司垫付款项的合同依据及其实际垫付的交易明细、款项支付的银行凭证、交易订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垫付行为,否则其应为自身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银联山东分公司要求***司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司不予认可。银联山东分公司提交保全保险费的发票,不能证明其为本案支出该费用,且银联山东分公司起诉同类案件共计4件,其证据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司不予认可。 银联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业务申请书》、《商户档案管理系统》商户信息、《山东银商统一对账平台》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增值税发票各一份,***司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3日***司向银联山东分公司提交《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业务申请书》,载明:结算账户名称为***司,结算账号为×××68,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开户行行号1024XXX310。支付交易产品的交易权限包括:消费交易、小额免签、小额免密、联机退货。交易手续费:银行卡支付C扫B(银联二维码借记卡交易金额0.4%,贷记卡交易金额0.6%;微信支付交易金额0.25%;支付宝交易金额0.25%;其他借记卡交易金额0.4%,贷记卡0.6%);APP支付(云闪付借记卡交易金额0.4%,贷记卡交易金额0.6%;微信支付交易金额0.65%,支付宝交易金额0.6%);公众号、小程序支付(交易金额0.25%)。交易资金结算方式T+1。该份合同加盖银联山东分公司、***司公章。后银联山东分公司(甲方)与***司(乙方)签订《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合同7.6条约定: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7.7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补足差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通知补足差额的,乙方应当自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不足:......(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对因以上情形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合同8.3条约定,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等原支付渠道,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如乙方出现短款时,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10.1条约定: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 诉讼中,银联山东分公司当庭登录其商户档案管理系统及山东银商统一对账平台。商户档案管理系统中商户详细信息届面显示,结算账户:***司,账号×××68。山东银商统一对账平台,显示***司于2021年4月1日创建商户号89XXX11011B、于2021年10月28日创建商户号898XXX5399Y33G。商户号898XXX11011B的账户显示自2022年1月27日-2020年1月30日***司交易金额为-288002.92元,结算金额为-287352.48元,手续费为-650.44元;商户号898XXX5399Y33G号的账户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9日交易金额为-103357.58元,结算金额为-102737.44元,手续费为-620.14元。 银联山东分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为T+1,当***司的交易资金为正值时,该部分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向***司划付,当***司交易资金为负值时,该部分资金由银联山东分公司先行垫付,后续银联山东分公司可以从***司交易资金中自动抵扣,但自2022年1月27日起,***司账户的交易资金一直体现为负值,且***司亦未补齐上述款项,因此***司应偿还其垫付款项。 另查明,银联山东分公司为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银联山东分公司与***司签订《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双方合同8.3条约定,当***司出现短款时,以银联山东分公司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银联山东分公司亦当庭登录山东银商统一对账平台,该平台显示***司商户号为89XXX11011B号的账户结算金额为-287352.48元,商户号为898XXX5399Y33G号的账户结算金额为-102737.44元。***司虽对银联山东分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上述合计金额超过银联山东分公司主张的数额,故本院对银联山东分公司主张***司应向其偿还垫款378874.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银联山东分公司为***司垫付上述款项,***司亦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将上述银联山东分公司垫付的款项返还,其行为势必会对银联山东分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确认***司应向银联山东分公司支付利息(以378874.1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全保险费500元系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偿还垫付款378874.18元及利息(以378874.1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2元,财产保全费2414元,由被告***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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