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854号
原告:扬州文海照明科技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
被告:博乐市新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友谊路兴乐广场南门D段32号。
原告扬州文海照明科技公司与被告博乐市新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