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1414号
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7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名下4913615.7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1414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9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