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