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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