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28号
原告:***,女,193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路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6737328094C。
法人代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550Y(3-4)。
法人代表人:任本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7907693X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三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凤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路局、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