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5号雅苑东方4号路2单元2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刚,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郊村北滨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谢雨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92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22592元,并从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劵交易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2年7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田亮亮
审 判 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