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迅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38号105街坊6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刚,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永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郊村北滨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谢雨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7元,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暂不领取。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雨惠限制高消费、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甘肃中盛汇嘉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汪 泳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