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异6号
异议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乡(金家岭工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4534U。
法定代表人:沈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马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01527L。
法定代表人:袁家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门窗公司)与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建置业公司对本院依据(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执行款3502983.45元不服,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建置业公司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1、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城建大厦二期项目断热彩铝门窗工程合同》;2、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合同价款调整为固定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5110485元,双方确认目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为2506457元;3、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在不迟于工程复工后15日内或2018年10月1日前(具体时间节点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已完工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50%的工程款;4、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10日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5%作为保证金,于1年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无息支付。5、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信德门窗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信德门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降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须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二、超标的执行多扣划申请人989813.45元违法。2019年1月15日,信德门窗公司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513170元及执行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共计从异议人账户扣划3502983.45元,超过执行款989813.45元。异议人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多扣划执行款989813.45元行为违法,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将多执行的989813.45元回转给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信德门窗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信德门窗公司与国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城建大厦二期项目断热彩铝门窗工程合同》;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合同价款调整为固定合同价款,即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110485元,双方确认目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人民币2506457元;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在不迟于工程复工后15日内或2018年10月1日前(具体时间节点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已完工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款;四、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10日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于1年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无息支付。五、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原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须向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六、原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七、原、被告双方因此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双方无其它纠纷。本院据此依法作出(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
2019年1月15日,信德门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皖0403执201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13170元,执行费为27532元。2019年1月20日,信德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交《增加执行申请书》,认为国建置业公司违反了(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应当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故要求追加执行。201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国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562799元。同日,实际扣划国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502983.45元。2019年1月24日,扣除执行费27532.45元后,本院向信德门窗公司发放案款347545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建置业公司是否违反了(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是否应当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根据(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原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须向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由此可知,国建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前提系存在“未经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2019)皖0403执20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信德门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国建置业公司存在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建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无需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国建置业公司在(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确实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故应当向信德门窗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经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金额为43643.68元{[2506457元×50%×1.75÷10000×115天(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23日)]+[2506457元×50%×1.75÷10000×84天(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23日)]}。因此,国建置业公司在(2019)皖0403执201号案件中需支付的执行款金额为2584345.68元[2513170元(申请执行标的额)+27532元(执行费)+43643.68元(迟延履行金)],本案冻结划拨的金额亦应以此为限。
综上所述,对国建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5627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584345.6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化冰
审判员 徐国宏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权煜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