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复12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马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01527L。
法定代表人:袁家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乡(金家岭工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4534U。
法定代表人:沈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门窗公司)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查明,信德门窗公司与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月15日,信德门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皖0403执201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13170元,执行费为27532元。2019年1月20日,信德门窗公司提交《增加执行申请书》,认为国建置业公司违反了(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应当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故要求追加执行。2019年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国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562799元。同日,实际扣划国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502983.45元。2019年1月24日,扣除执行费27532.45元后,向信德门窗公司发放案款3475451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国建置业公司是否违反了(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是否应当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根据(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约定:“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原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须向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由此可知,国建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前提系存在“未经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2019)皖0403执20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信德门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国建置业公司存在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建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无需另外支付违约金1022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中,国建置业公司在(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确实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故应当向信德门窗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经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金额为43643.68元{[2506457元×50%×1.75÷10000×115天(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23日)]+[2506457元×50%×1.75÷10000×84天(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23日)]}。因此,国建置业公司在(2019)皖0403执201号案件中需支付的执行款金额为2584345.68元[2513170元(申请执行标的额)+27532元(执行费)+43643.68元(迟延履行金)],本案冻结划拨的金额亦应以此为限。综上,对国建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5627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584345.6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
信德门窗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结果不公,请求依法撤销。事实与理由:1.国建置业公司因信德门窗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查封了其资产,向信德门窗公司承诺最迟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2506457元,若出现未经信德门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向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但至2019年1月15日,国建置业公司未付分文工程款,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践踏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信德门窗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违约金完全合情、合理、合法。2.国建置业公司承诺最迟于2018年10月1日前复工,信德门窗公司做好了复工前的一切准备,国建置业公司没有依据调解书履行支付工程款并且进行复工,给信德门窗公司进一步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信德门窗公司的利益。3.国建置业公司在未经信德门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背调解书及合同的约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时将案涉剩余铝合金门窗项目分包第三人施工。再次违背了生效调解书的约定,给信德门窗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存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违约情形,是否支付违约金,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信德门窗公司提出的为复工购买建筑材料以及未经同意国建置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事实和证据应作进一步查证,不能仅以“信德门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国建置业公司存在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作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认定。此认定,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立建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洁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