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乡(金家岭工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4534U。
法定代表人:沈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马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01527L。
法定代表人:袁家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门窗公司)与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建置业公司对本院从其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3502983.45元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建置业公司称,请求裁定多扣划执行款989813.45元行为违法并执行回转。事实和理由:一、调解结案,事实清楚。本公司与信德门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1、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国建置业公司城建大厦二期项目断热彩铝门窗工程合同》;2、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合同价款调整为固定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5110485元,双方确认目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为2506457元;3、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在不迟于工程复工后15日内或2018年10月1日前(具体时间节点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已完工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50%的工程款;4、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10日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5%作为保证金,于1年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无息支付。5、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信德门窗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国建置业公司未经信德门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国建置业公司须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二、超标的执行多扣划申请人989813.45元违法。2019年1月15日,信德门窗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2513170元及执行费。贵院向异议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共计从异议人账户扣划3502983.45元,超过执行款989813.45元。本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没有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没有违约。因此,贵院多扣划执行款989813.45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提出执行行为违法并将多执行的989813.45元回转给异议人。
信德门窗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关于信德门窗公司与国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国建置业公司城建大厦二期项目断热彩铝门窗工程合同》;二、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合同价款调整为固定合同价款,即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110485元,双方确认目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人民币2506457元;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在不迟于工程复工后15日内或2018年10月1日前(具体时间节点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已完工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款;四、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10日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于1年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无息支付。五、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信德门窗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国建置业公司未经信德门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国建置业公司须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六、信德门窗公司同意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七、原、被告双方因此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双方无其它纠纷。
2019年1月15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皖0403执201号。2019年1月20日,信德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交增加执行申请书,要求追加执行国建置业公司违约金1022097元。201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5627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国建置业公司所有的价值3562799元的财产。同日,本院将国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3502983.45元予以扣划,并在扣除案件执行费后,于2019年1月24日向信德门窗公司发放案款3475451元。
2021年2月2日,国建置业公司对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3502983.45元提出异议。2021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21)皖0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变更本院做出的(2019)皖04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建置业公司的存款35627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收入”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建置业公司的存款258434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收入”。信德门窗公司不服,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5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4执复12号执行裁定,认为本院作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认定,属于事实不清,故裁定: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根据信德门窗公司重新审查期间提供的《合同协议书》记载,发包人为国建置业公司,承包人为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综合办公用房项目承建综合楼(二期)主体建筑、(二期)附属建筑、地下车库,合同工期自2019年6月16日始至2020年3月31日止。根据工程开工报告、开工报审表记载,2019年10月21日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经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2020年5月21日,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上述工程建筑玻璃、中空玻璃露点、外窗物理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二)……。本案中,本院(2017)皖0403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并在不迟于工程复工后15日内或2018年10月1日前(具体时间节点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已完工工程量50%的工程款,在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款”。经审查,国建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信德门窗公司支付工程款2506457元,信德门窗公司依据上述第三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据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约定“如出现案涉工程被法院拍卖、抵债、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信德门窗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出现国建置业公司未经信德门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整体打包转让、抵债等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国建置业公司须向信德门窗公司另外支付上述工程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经审查,国建置业公司与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名称为综合办公用房项目承建综合楼(二期)主体建筑、(二期)附属建筑、地下车库,约定工期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事实开工报审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述证据证实国建置业公司违反上述第五项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工程固定总价20%违约金。故信德门窗公司申请执行国建置业公司违约金1022097元(工程总价5110485元×20%)符合双方调解协议约定,也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现国建置业公司异议请求裁定多扣划执行款989813.45元行为违法并执行回转,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 军
审 判 员 王 朋
审 判 员 钮晓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明茗
书 记 员 程强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