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01527L。
法定代表人:袁家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