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3民初3382号
原告: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6幢90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1543A(1-1)。
法定代表人:满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铁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庐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侵占的S13-200kva型号变压器两台、400kva型号JP柜两台,并就其不当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庐铁公司撤回被告就其不当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开始接受原告庐铁公司的聘请在颍东区正午镇进行机井通电等工程工作。由于被告**自身问题与原告产生矛盾,在此之后被告**于2018年7月4日恶意侵占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发放给庐铁公司使用的S13-200kva型号变压器两台、400kva型号JP柜两台,上述物品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故原告庐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拉走原告庐铁公司的变压器和JP柜属实,其与原告庐铁公司有其他经济纠纷,因原告庐铁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结,其不同意返还上述物品。
被告**对原告庐铁公司提供的阜阳城郊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材料发放清单、颍东公安分局不立案通知书、颍东区正午派出所卷宗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庐铁公司的转款记录、工资表、与被告带领工人的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对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9日,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庐铁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将工程名称阜阳城郊公司2017年机井通电第一批电气安装施工16包,工程项目内容10KV线路及10KV以下设备安装、改造,工程承包范围10KV线路及10KV以下设备安装、改造、调试芨送电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庐铁公司施工,全部设备材料由甲方采购,乙方包工。2017年11月3日,原告庐铁公司将承包的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约定全部设备材料由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采购,**包工。施工期间,因工程款问题**与庐铁公司发生纠纷,**将原告庐铁公司从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领取的两台S13-200kva型号变压器及配套的400kva型号两台JP柜拉走,拒不返还原告庐铁公司。经原告庐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庐铁公司因承包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阜阳城郊公司2017年机井通电第一批电气安装施工16包工程,从国网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领取两台S13-200kva型号变压器及配套的两台400kva型号JP柜,因此其公司对上述物品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被告**以原告庐铁公司欠其工程为由占有上述物品,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庐铁公司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庐铁公司之间如有纠纷,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两台S13-200kva型号变压器及两台400kva型号JP柜。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