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6幢90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1543A(1-1)。
法定代表人:满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了(2019)皖120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两台S13-200kva型号变压器及两台400kva型号JP柜。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