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旭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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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5648号之一



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68773452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1702、170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旭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HT70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裱背巷2幢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旭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8元,减半收取3169元,保全费2199元,合计5368元,由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海声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