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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024号
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68773452W,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1702、170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领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2908222J,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913C室。
法定代表人:隋明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领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领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领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8元,减半收取7019元,由杭州诺特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