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305号

申请人: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新五里庙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1651X6。

法定代表人:谢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沈开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韦用泽,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韦海良,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用泽、韦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用泽、韦海良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用泽、韦海良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用泽、韦海良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燕佳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陈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