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54号
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魏武路交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442146。
法定代表人:王汝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俏俏,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沈开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309.3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为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309.3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焕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书记员姚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