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752号

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沈开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鸿,该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城区来安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723653XG。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与被告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新概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金辰公司支付款106612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律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5日,其公司与金辰公司先后签订《金瑞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瑞酒店广场景观工程》,《金瑞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为承包方,金辰公司为发包方,双方约定:来安金瑞酒店A标段1-5,B标段7-16,私人会所请段内的墙、顶、地面装饰、水电分支管道敷设及安装,酒店样板房装修,酒店的景观工程由金辰公司发包给其公司施工,并约定了工期,工程造价的计算及调整方法,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其公司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8月20日完成上述工程,工程结算合计为人民币49685646.53元,但金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其公司曾多次要求金辰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但金辰公司至今为止仅仅支付了39024441.96元,余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与金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辰公司拖欠其公司工程款共计106612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概念公司提供的金瑞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67元(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孙秀梅

人民陪审员  吴学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