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03民初453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明珠国际城2幢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PEQ6L0R。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两被告支付其十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38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52元,共计845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创观澜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2022年12月20日原告在万创观澜一期10号楼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后经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被告虽然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却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获得赔付。原告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于原告诉请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的请求,由于被告为案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故应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本公司向工伤部门进行了申请,工伤部门出具不予支付说明,原告赔偿不应该由公司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原告所受的伤为工伤的事实。三、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四、裕劳人仲(2023)第522号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两份,证明经裁决确认被告为原告购买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获得赔偿,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
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两被告已经为原告进行工伤参保,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均未举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六安市城南镇万创观澜项目系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将10#、16#、18#楼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原告***系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的水电工。2022年12月20日上午7时,***在万创观澜项目10#楼工作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左髌骨下级骨折。被告***受伤没有住院,花去医疗费用3337元。后***向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6月6日,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情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原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申请仲裁,2023年12月28日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裕劳人仲(2023)第52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所在项目办理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仲裁裁决认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处理。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六安市万创观澜项目办理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十级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合计59526元,分别为:医疗费333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01元(7401元/月×5个月×30%)、停工留薪期工资44406元(7401元/月×6个月)、住院期间护理费592元(7401元/月÷30天×80%×3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3天)。***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的上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9526元,已申请法院执行。
另查:2022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
又查明: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办理了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11月22日。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说明,***发生工伤不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系统查询***无参保信息,无法结算工伤保险相关费用。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院认为:六安市城南镇万创观澜项目系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将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分包给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在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拓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原告***诉请其承担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07元(7401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7401元/月×4个月),合计814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