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62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永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淮中大道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屋1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永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6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涡阳县永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5年3月12日,通过安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零星网络资金,无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网上发布。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拘留手续,未能实际实施。
六、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涡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