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保38号

申请人: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4D2L8X。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祜,福建友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36481。

法定代表人:陈文煌,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闽0425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5827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勤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宁

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