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新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4D2L8X。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付,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36481。
法定代表人:陈文煌,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42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利息和保全费等共计439780.2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497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83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林权位于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该林权性质为村集体所有,无法处置。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依法向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的可得收入款450108.28元。
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截至2021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439780.2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
八、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玉屏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巫水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