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1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娟、欧慧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翠,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胡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王燕燕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