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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娟、欧慧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翠,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胡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思婷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