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斌,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审被告:杨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一审被告: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4D2L8X.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总经理。
一审被告:福建省顺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创世纪二期1号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5B740A.
法定代表人:郭伟毅,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陈斌、一审被告杨磊、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顺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斌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也未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剥夺了***的上诉权利。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被申请人***、陈斌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期间,***已经表示其与杨磊已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但一审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时,仍将邮件送至杨磊的居住地址,经查阅EMS邮寄单,邮件被退回的原因为家人拒收,当时***因与杨磊已经离婚并未与他家人居住在铁路新村的房屋中。之后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所公告的法律文书案件号为(2017)闽06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并非(2017)闽06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的内容有误。一审法院违反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错误送达,剥夺了***上诉的权利,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应予再审。
***、陈斌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时,***有向一审法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其送达地址。一审法院已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向其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因为邮寄快递被退回,后法院通知我方交纳公告费用,公告登载在2017年9月10日的检察日报上。
杨磊、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顺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经查阅一审卷宗,***于一审审理期间,即2017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签署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漳州南坑路铁路新村2幢106室”,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地址邮寄送达(2017)闽06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邮政机构的投递员于2017年9月6日记明因家人拒收而将该邮件退回,该退回的时间依法视为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则该送达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时间为2017年9月6日。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在检察日报上公告送达(2017)闽06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因此,(2017)闽06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9日送达,***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叶维文
审 判 员 洪碧蓉
审 判 员 康少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佳
书 记 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