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1号(Metsänpojankuja1,Espoo02130,Finland)。
法定代表人:提莫·肯奈恩(TimoKeinänenJuhapekk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代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赞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本院减半收取7350元,由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负担。
审 判 长  周 映
审 判 员  雷元亮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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