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5290号
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代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龙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39578。
法定代表人:周向阳,总经理。
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实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峡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的工程质保金497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应付款金额的5‰(利息暂从2021年4.17-2021年10.17)计算为14910元,本息合计5119102。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莱实公司(原名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建司签订了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内的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的一期项目的4#、5#、6#、13#、15#楼钢结构工程交于原告重庆莱实公司承建。其中主合同第三项承包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第1条暂定工程总造价20083212.80元;第3条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7%的工程款,余下3%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主合同第六项工程保修约定:保修期自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保修金的比例为该分项工程结算总价的3%,满一年时支付1%,满二年后付清。后双方又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取消该工程的行车梁部分的加工制作安装,减少工程总造价3335247.84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莱实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并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了钢结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加盖公章并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办理了整个钢结构工程的结算,结算单价为16667000元,双方对工程结算无任何异议。结算后,原告莱实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发票给被告三峡公司。
结算后,被告共计付了16170000元,还余工程保修金497000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17日支付质保金额(即结算总价的1%,为166670元),剩余的质保金330330元应在2021年3月17日支付完毕。但至发函日止,被告还欠质保金497000元未付。原告莱实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保修金,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告邮寄了律师函,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拖欠工程保修金的行为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重庆莱实公司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三峡建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莱实公司系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经营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司原名称为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经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为现名称。
2018年6月13日,乙方莱实公司与甲方三峡建司签订《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建的“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项目钢结构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内。工程规模:一期项目的4#、5#、6#、13#、15#楼钢结构工程。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7%的工程款,余下的3%留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保修期自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保修金的比例为该分项工程总结算总价的3%,满一年时支付1%,满2年后付清。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时,按月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减少了部分工程项目。《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由原、被告分别签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莱实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并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4月8日,莱实公司与三峡建司签订《荣昌·盈田智造产业基地工程结算清单》,载明本工程结算金额为16747964.96元。结算单中手写“最终结算额16667000元”。该结算单由双方签章。
莱实公司主张三峡建司已付款为16170000元,剩余3%的保修金497000元未付,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莱实公司主张结算单中手写的最终结算金额为三峡建司书写,莱实公司对该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莱实公司与三峡建司间就案涉工程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三峡建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莱实公司退还保修金。本案三峡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本院对莱实公司主张的未付保修金金额497000元予以确认。
根据案涉主合同第三条第3项的约定,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保修金的比例为该分项工程总结算总价的3%,满一年时支付1%,满2年后付清。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18日竣工验收,三峡建司应当在2020年3月18日退还1%的保修金4970元,剩余保修金492030元应在2021年4月18日前付清。现两笔款项支付期限均已到期,本院对莱实公司关于退还保修金49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莱实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根据主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甲方逾期付款时,按月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本案莱实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期间为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0月17日,金额为14910元。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497000元、资金占用损失14910元,共计511910元。
如果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德富
书记员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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