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78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代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2050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