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353号
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信达国际写字楼B栋21***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728515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诉的起诉。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也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63.96元,减半收取计3531.98元,由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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