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353号 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信达国际写字楼B栋21***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728515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诉的起诉。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也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63.96元,减半收取计3531.98元,由原告(即反诉被告)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即反诉原告)重庆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