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40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340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7640元。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76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娟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