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6639号 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23261001040002489)及(户名: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行,(人民币1903273.6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8850元,合计1952123.62元予以冻结;未足额冻结款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本案涉案工程业主皇室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的相应数额债权予以冻结;本案诉中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利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952123.6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莱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952123.62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952123.6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